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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中国企业bai在香港、美国、新加坡等地du区相继上市的热zhi潮,开曼群岛、维尔京、百慕大等这些原本不甚知名的小小群岛逐渐成为了中国企业注册离岸公司的摇篮。据说在这些地区注册的企业有10641家与中国内地相关,而其中的新浪、网易、金蝶、联通等公司无一不是我们耳熟能详的名字。下面财速通就给大家说说离岸公司转让股权的问题。
一、非居民企业直接转让其所持有境内公司的股权
上述股权转让方式通常为实体公司的运作方式,即境外公司与境内公司合资或股权并购等方式成立合资公司,后期经过双方协商将一方所持有境内合资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境外公司。如果具体到PE/VC,通过上述方式进行股权转让的情况并不是很多,因为转让行为发生在中国境内,会涉及到很多审批程序,也不利于其境外避税操作。
二、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其所持有境内目标公司的股权
上述股权转让方式,即境外控股公司通转让其所持有的境外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权,从而实现间接转让其原实际控制的境内目标公司的股权。境内公司股权通过境外主体操作转让,一方面可以省去中国境内公司股权转让的审批流程;另一方面,比较便于其税务筹划。
根据698号文第五条: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如果被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所在国(地区)实际税负低于12.5%或者对其居民境外所得不征所得税的,应自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一)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
(二)境外投资方与其所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的关系;
(三)境外投资方所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情况;
(四)境外投资方所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与中国居民企业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的关系;
(五)境外投资方设立被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说明;
(六)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现今的商业战亦是情报战,如何保护好自己的利润、客户信息业已成为各商业人士的重要工作之一。通过将离岸公司介入到供应商、代理商与终端客户之间的贸易流程之中,给予供应商、代理商此家香港公司为买家的假象,形成一个信息防火墙,从而保护自身信息不被外泄。减少了恶性竞争,客户被抢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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