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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保险公司注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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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资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中财速通-出具各类审计报告^18611114677(同v信)外合资保险公司、外商独资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说到外资保险公司设立条件,想必很多人都对此有自己的疑问,如果对这问题有着类似的疑惑,坚信在认真看完下面的解答后,一定会有所收获。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财速通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外资保险公司注册要求

  1、股东要求

  2009年2月修订后的《保险法》将对保险公司股东资格的要求明确写入了法律。如《保险法》第 68条第1项就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所谓主要股东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份的比例达到了控制程度或者能够以投资、业务往来、资金融通等各种方式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公司。

  2、公司章程

  我国《保险法》第68条第2项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中包含有符合该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公司章程一般由发起人起草,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保险公司还需要创立大会决议通过。但由于各国立法对保险公司的设立实行审批主义,因此,发起人或者创立大会通过的保险公司章程只有经保险监管机构核准后才能生效。从这个意义上说,保险公司设立时提交的公司章程并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

  3、注册资本

  我国《保险法》第69条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保底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保底限额,但不得低于第1款规定的限额。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4、高管理人员

  我国《保险法》第68条第4项规定,保险公司应该有具备任职专门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管理人员。第81条进一步要求:“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与保险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5、组织机构

  保险公司的组织机构是依法行使保险公司财速通-出具各类审计报告^18611114677(同v信)的决策、经营管理和监督职能的内部机构的统称,它们是保险公司经营活动正常运行的组织保护,也是保险公司得以设立的必要条件。《保险法》第68条第5项要求保险公司要“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综上所述,外资保险公司注册要求是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外资保险公司在设立前要查询相关法律,以上就是财速通小编整理的关于外资保险公司注册要求的相关问题,如果你还有更多的疑问,不妨登录财速通咨询客服,我们将为你提供一站式服务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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