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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国家对于公司法股份转让还是有相应的规定的,那具体都有哪些规定呢?下面就随财速通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股份公司转股重点了解以下几点:
1.工商登记只涉及职位变更的可以直接做网登,交材料!
2.涉及股权变更的需要到:股权交易中心去做,(每个区域不同,所以要求不同没有些城市,区域在股权发交易是需要实缴入资单,所以在做的时候建议提前落实)
3.股份公司发起人股权发生变化时,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例如:李某股份30%,每次转股:30%内的25%,一年只能转一次,一次转25%,需转4年,方可完成!)
4.股份公司成立之后,1年内不可转让股份,
5.股东退出,股份发生变化,发起人不变
以下是股份公司公司法相关规定:
公司法一百三十八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一百三十九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一百四十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百四十一条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一百四十二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一百四十四条 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一百四十五条 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交易。
一百四十六条 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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