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宴席税的由来?“俗话说有朋自远方来,不亦乐乎?”国人好客,也崇尚节俭,“历览前贤国与家,成由勤俭破由奢”。或许是为了防止奢靡之风,抑制畸形消费,政府于1988年推出了筵席税。筵席税是对饮食营业场所举办筵席的单位和个人,消费达到一定数量的金额征收的一种行为税。2002年停征。那宴席税收取规定是什么?存在的问题有哪些?下面大家就与财速通小编一起来研究了解下吧。
一、具体规定
1、纳税人。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以及其他饮食营业场所举办筵席的单位和个人,都是筵席税的纳税人。
2、征税对象。筵席税的征税对象是举办筵席的活动。
3、税率为15%—20%。
4、征税起点,一次筵席支付人民币200一500元。
二、存在问题
宴席税设计的初衷是为了引导国内合理消费,反对公费请客,铺张浪费。在执行中因各种原因,未达到预期效果。
1、税负过高。筵席税税率,定为15%-20%之间,远高于一些生产环节的税负,
2、征管成本高。税务人员又不可能一桌桌地数,征收难以得到确保,就由饭店代征。实践中,顾客结账时,通常会把消费零头抹掉,老板再要代收几十上百的税,经常会弄得不愉快,老板和顾客都是满肚子不乐意。由此看来,筵席税征不上来,也就不足为怪。
3、征收效益低。自1988年开征以来,税收收入一直不丰。到1994年,全国筵席税收入仅为87万元。
4、公平性差。老板与顾客形成了利益共同体,联手能偷就偷:譬如说一拨客人到A餐厅吃饭,花费600元,老板一分为三,开了3张200元的发票,低于起征点不征税,买卖双方皆大欢喜。有的交,有的漏、有的偷,征管不完善,造成税负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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